财务管理

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财务管理规定

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,加强财务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并结合本学会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本学会按社会团体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,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坚持勤俭办学会的方针,严格依照国家财政部(1996年)第8号令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管理学会财务工作。

本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,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学会的财务工作,执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,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如实反映学会财务状况,按规定组织收入,努力节约支出,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加强经济核算,加强资产管理。本学会应按有关规定接收审计部门的审计。

按照《会计法》,本学会的财务部门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,实行钱帐分管,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人保管,相互制约,严禁代管、兼管。

财务部门对支票、收据等建立严格的购入、领用登记制度,并有专人负责,定期检查。财务工作人员,每月一次不定期的对银行存款和现金进行抽查,以防事故发生。

本学会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经过审核,经审核符合要求后,才能编制记帐凭单。记帐凭单编制后必须经过复核,才能据以记帐,否则不能据以记帐。

为了加强经费管理,完善报销手续,学会规定:
(1)凡报销各项费用均凭合法的原始凭证,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复印件和白条等不合法的单据一律不得报销。
(2)各项公务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,由主管财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签字核批,费用大的公务开支经请示理事长,由秘书长同意签字核批。

报销手续:
(1)公务和劳务性支出均应取得合法发票或收据报销。
(2)差旅费报销按财务专项规定办理。

预付款和暂借款的规定:
(1)因公务预付款而尚未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的,经办人可以办理经费预付和暂借,但预付和暂借的数额应按实际需要确定,并须经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。
(2)预付款和暂借款时,经办人须填写借款单一式二份。经办人前次现金暂借款没有结清的,一律不得再次办理暂借款。
(3)经办人在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。

学会的支票管理使用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支票领用规定:
(1)领用支票时应先填写一式二联的借款单,按内容详细填妥,依照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的规定,经审批同意后,会计凭以签发支票。
(2)一般不得领用空白支票,如有特殊情况,必须领用空白支票者,应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,并在支票上填写日期、用途和限定结算金额,在领用记录簿上登记,由领用人签字。
(3)空白支票领用后必须在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,并将存根联交还财务部门。支票领用者在领用后超出规定期限未办理结算的,财务部门不予办理任何借支手续。
(4)领用的空白支票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让、出借、遗失。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挂失,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支票领用人负责。
(5)上述所指的支票均指在左上角已划线的只能用作转帐的支票。

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会理事会。

 

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
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

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秘书处

联系人:傅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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